*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停止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快利用外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桂政发〔1992〕58号 1992年7月28日)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动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加速经济建设的步伐,充分发挥广西作为西南地区出海通道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快利用外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拓宽利用外资的渠道和领域
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招商,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更多地利用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大胆有效地使用外国出口信贷;积极稳妥地使用国际商业贷款。继续发展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并使之逐步向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发展。
利用外资的重点投向是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高科技产业、出口创汇基地、农业综合开发和现有企业技术改造。鼓励外商投资开发建设红水河梯级电站和其他水火电站(厂),开发建设沿海、沿江港口码头,建设铁路、高等级公路。允许外商投资经营房地产业,开发成片土地。经过试点,逐步把外商直接投资扩大到金融、贸易、商业、交通、旅游和其他第三产业。鼓励城乡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鼓励个体工商户开展来料加工、来样加工和来件装配业务。
二、加快利用外资改造现有企业
鼓励现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企业可以现有的场地、厂房、设备、工业产权作价入股与外商的资金、技术、经营管理相嫁接,或由中方贷款与外商的资金相结合,把企业办成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可以一个或几个车间与外商合资、合作,实行“一厂两制”。鼓励外商以技术入股。允许外商以技术入股。允许外商承包或租赁国营、集体、私营企业。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改造后,可以实行一业为主,综合经营。 企业引进外资进行技术改造后新增利润的中方所得部分,可实行税前还贷(含外汇贷款)。经企业所在地、市税务部门批准,可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有条件的,经过批准可发行股票。
三、鼓励外商投资开发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