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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桂政发〔1992〕22号 1992年2月23日)


  为加强税收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及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税收的征收管理。为与国营集体收购单位在收购环节纳税一致,对其他经营单位和个人经营者收购茶叶、烟叶、贵重食品、银耳、黑木耳、水产品、毛绒、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食用生猪、菜牛、菜羊等农、林、牧、水产品(以下简称应税农产品),除向国营农、牧、渔场收购的仍由生产单位纳税外,向其他生产单位和个人收购的,均由收购者按期或按批(次)依照实际收购金额向收购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产品税。
  生产者在当地出售自产应税农产品给消费者,由生产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外运销售自产应税农产品的,起运时,应先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产品税,并办理外运有关手续。
  凡在我区范围内运销应税农产品,一律凭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外销证或有效发票运销。
  各地税务机关有权对在我区运销的应税农产品进行税务检查。凡无票(证)运销或票(证)不符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补税,并可视情节依法处以罚款。
  二、关于贩运大宗土特产(商)品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为保证国家税收,对贩运当地大宗土特产(商)品到外地销售的,除有证明的国营企业、供销社外,其他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应在产(商)品起运时向当地的税务机关申报预缴营业税保证金。已交保证金的纳税人,应在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结算手续。在销地已纳税款的,可证税票退还保证金。逾期不办理结算手续的,一律以保证金抵交税款入库。
  当地大宗土特产(商)品的品种,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公布,并报自治区税务局备案。
  三、关于集贸市场税收的征收管理。凡进入集贸市场经营的无证经营者和有证流动商贩以及在市场出售自产应税产品的纳税人,进入市场时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由税务机关按日(次)核定其应纳税款,先行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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