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农业厅关于建立“双杂”种子风险金制度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物价局、
 农业厅关于建立“双杂”种子风险金制度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1992〕150号 1992年11月11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物价局、农业厅《关于建立“双杂”种子风险金制度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建立“双杂”种子风险金制度的意见

  近年来,我区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植面积大幅度增加,对发展我区粮食生产,确保粮食稳步增长,起了重要作用。为了做好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的优良品种的选育、生产经营工作,根据自治区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做好杂交水稻制种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1990〕11号)精神,从一九九三年起,建立“双杂”种子风险金制度,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风险金提取的标准和办法
  1、杂交水稻(含亲本)种子每公斤一角,杂交玉米每公斤四分。
  2、由各级种子公司销售种子时,向用种农户(含外省购种单位)收取,并由付款者出具统一收款票据。
  3、为避免双重收取风险金,以区、市、县(市)为单位,自制自销给农户和区外的“双杂”种子(含亲本),由各级种子公司按上述收取标准收取后,按比例上交;区内调剂的种子(含地市内调剂),供种单位不直接收取风险金,由调入县(市)售给农户时按标准收取,然后返回一半(杂交稻每公斤五分,杂交玉米每公斤二分)给供种单位,最后以实得数按比例上交。
  4、从区外调入的“双杂”种子,由调入县按标准向用种户收取,按比例上交。
  二、风险金管理
  1、县(市)以上的种子公司(站)要成立由三至五人组成的风险金管理小组,选出组长,报同级农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种子部门备案。管理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审核风险金的收支情况;办理风险金的审核报批手续,对申请风险金原因进行调查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有关部门,督促财务人员及时结算,按比例上交,并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将收支情况逐级上报。
  2、各县(市)收取的风险金,按区、地(市)、县(市)3:2:5的比例分配;地、市直接收取的风险金自留70%,上交自治区种子公司30%。
  3、早制晚供种子收取的风险金,于当年九月底前结算;晚制早、中供的种子于次年五月底前结算,按比例上交。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