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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区边贸农林、水产畜禽良种及其繁殖育种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区边贸农林、
 水产畜禽良种及其繁殖育种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1992〕89号 1992年7月28日)


  为了加强我区农林、水产、畜禽优良品种及其繁殖育种技术在对外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与交流活动中的管理工作,本着既要积极开拓国外技术市场,又要保护我方利益的原则,根据农牧渔业部〔1985〕农科字第4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通过边境进行经贸技术合作和劳务输出所进出口的种子、种苗、苗木、水产、畜禽良种及其繁殖育种技术,都必需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二十五个边贸口岸过境,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1、农作物种子、种苗的出口由自治区农业厅负责审批;
  2、林业种子、苗木的出口由自治区林业厅负责审批;
  3、畜禽良种的出口由自治区畜牧局负责审批;
  4、水产品种的出口由自治区水产局负责审批;
  5、农林、水产、畜禽良种繁殖育种技术的出口由自治区科委负责技术保密审查和审批工作;
  6、凡需进出口的优良农作物、林木、水产、畜禽的种子、种苗,需经动植物检疫部门办理检疫手续,报各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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