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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三)组织协调本地区、本部门的技术人才交流与技术商品流通,取得显著效益的;
  (四)积极开展技术市场理论研究和有关技术市场协调发展的软科学项目研究,卓有成效。
  第四十六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由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和其他有关管理机关按各自的职责,根据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取缔非法贸易,没收非法所得、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和停业整顿、吊销证照等处罚,并可处以二百元至三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技术贸易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或其业务范围超越《技术贸易许可证》、《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规定的范围的;
  (二)合同当事人未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或者订立假技术合同,套取技术贸易优惠待遇的;
  (三)刊播虚假、违法技术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客户,以及无证经营技术广告的;
  (四)违反技术贸易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
  (五)未经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而擅自举办技术交易会的;
  (六)在技术贸易活动中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技术贸易许可证》的;
  (八)拒不接受有关技术市场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九)虚报、瞒报、拒报、屡次迟报或者伪造、篡改技术市场统计资料和情况的;
  (十)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罚没款全部上交同级财政。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执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技术市场管理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技术贸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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