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1992〕81号 1992年10月22日)
根据《
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报告的通知》(国发〔1991〕32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坚持民族平等、团结和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现就关于加强我区的民族语文工作通知如下: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
在我区,壮族是自治区的自治民族,推行使用壮文是关系到一千多万壮族人民的大事。根据国家
宪法和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证本地方各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因此,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91〕32号文件提出的关于新时期民族语文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主要任务。在具体做法上,要继续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提出的:积极稳步,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壮族地区学校、农村、机关逐步推行使用壮文的指导思想和搞好重点,逐步铺开的原则。当前要按照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全国民族语文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宣传和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加强我区壮文工作的法制建设,搞好壮语文的规范化、标准化,促进壮语文的翻译、出版、教育、新闻、广播、影视事业,推进我区壮语文的学术研究和交流,抓好壮文进学校、用壮文在农村进行扫盲以及机关工作人员的壮文培训工作,并抓紧做好《瑶文方案》的试验以及其他少数民族文种的试行与研究工作。
二、提高对民族语文工作的认识
为了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民族语文工作的长期性和重要性。要进一步在全区干部群众中进行一次民族政策再教育,认真学习民族区域自治区法,学习国发〔1991〕32号文件。根据目前少数民族的大多数仍以本民族语言为交际工具的实际,充分地认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汉语文长期并存,共同发展,并在开发少数民族的智力,提高少数民族的文化素质,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维护民族地区的稳定等方面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从实际出发 因地制宜 分类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