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边远山区农副产品收购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主要日用工业品继续执行运费补贴政策。具体补贴品种和办法经过调整后,由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6、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和供应偏紧的部分商品,以及部分民族用品生产所需的原料,已纳入中央有关部门计划安排和专项供应之内,具体品种包括:棉花、棉布、棉纱、民族丝绸、铜铝制品、搪瓷制品、民族瓷器、医药、化肥、农药、农膜、铅绸、圆钉、食糖、食盐、煤油等,各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编制计划,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解决,并做到专项专用。不足部分,属于自治区管理的品种和原材料,由主管部门报自治区计委纳入计划;不属于自治区管理品种,由各地方、企业自行筹措。
二、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
1、国务院已决定,1992年至1994年,每年由农业银行总行安排4000万元贷款,中央和地方各贴一半利息,其中2000万元用于扶持基层民族贸易网点建设,2000万元用于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这笔资金由国家民委同有关部门作出计划,按项目和信货原则重点安排使用,由各级农行审批发放。我区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提出计划项目,由自治区民族用品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向有关部门申报,争取安排我区项目。
2、各地要把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网点建设和技术改造纳入地方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在资金、材料和场地给予优先照顾。自治区和各县在城镇建设投资中提取7%的商业网点建设资金,要安排一部分用于国家商业、医药商业和供销基层网点建设。此项工作由各地财政部门牵头,会同计委、建委等部门抓紧解决。
3、自治区安排在贫困县、边境县的“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边境建设事业费,应兼顾扶持所属民族企业的网点建设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要认真组织项目,向县和有部门申报解决。
4、从自治区的民族机动费中,今年继续安排400万元,以后逐增加到600万元,用于扶持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其中50%用于民族贸易网设施建设和改造,50%用于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此项经费由自治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作出计划,安排使用。
三、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