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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旅游局关于加强全区旅游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

  十一、对旅游涉外餐馆、购物商店、车船公司、娱乐场所、风景游览点、参观点实行定点管理制度。定点条件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旅游局统一制定并颁布实施。凡要求接待国际旅游者的餐馆、商店、车船公司、娱乐场所、游览点、参观点,应向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定点条件组织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报自治区旅游局备案;地、市无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自治区旅游局提出申请并由自治区旅游局审批。非定点单位及经审查不符合定点条件和单位均不准经营旅游涉外业务。
  十二、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与工商、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对旅游区(包括风景名胜区、公园、参观览点,下同)市场严加管理。凡在旅游区从事经营业务的单位个体摊贩须持有营业执照,佩带营业证章,在指定地点经营,不准滥设游点,不准流动经营,不准尾随围堵游客、强行兜售商品,不准追换外汇、不准流动经营,不准出售伪劣商品蒙骗游客。对不服管理者由工商和公安部门分别按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十三、加强对外宣传促销管理。全区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参加国内外旅游展销会活动,举办本地国际旅游展销活动,邀请外国和港澳台新闻单位的记者前来采访和拍摄旅游录像片等,需提前向自治区旅游局报送计划,然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参加国家旅游局组织的国外旅游局展销活动和全国性国际旅游展活动,举办全国性和跨省市区域性的旅游展销活动,旅游节庆活动,均由自治区旅游局统一安排。
  十四、旅游部门和民航、铁路、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切实搞好我区的、旅游交通运输工作。各地、特别是旅游热点城市和旅游接待单位要加强组团的计划性、路线安排的科学性、预报旅游者的抵离人数和日程的准确性,民航、铁路等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旅游部门的乘机、乘车计划和游客的流量、流向等情况合理设计运行路线,解决好旅游高峰期的加班机、加挂车等问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海外旅游团(者)购买机、车票,保证旅游团(者)的日程计划旅游进行。
  十五、凡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均应接受旅游管理部门内审机构和人员的审计,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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