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旅游经营单位要按隶属关系和行业归口,建立双重计划和考核管理制度。各旅游经营单位应分别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计划、统计、财务、外汇、劳动工资等方面的报表。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后,向自治区旅游局报送,要加强对旅游企业的计划指标管理、价格管理、财务管理、全面质量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
六、根据国办发〔1990〕15号文件的规定,继续清理整顿旅行社。对限期整顿后仍不符合经营条件的旅行社坚持予以撤销。要按照国发〔1992〕8同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发布的《
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及其《施行办法》。严格各类旅行社的审批制度,做好检查监督工作。
七、自治区旅游局统一管理对外发放旅游签证通知。有签证通知权的非法旅游单位不得以经商、洽谈业务等名义为海外自费旅游团(者)发签证通知。
八、严禁非旅游经营单位旅游业务。对于应邀来我区观光旅游和从事经贸洽谈、科技交流、友好访问、新闻采访、体育活动和参加同际会议的外国人、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台胞、各对口接待单位均应将专业、技术活动和邀请活动以外的自费旅游接待业务委托给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承办。承办委托的旅行社要按国家规定价格标准收取费用,并为客人提供优质服务。
九、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入境散客旅游和管理,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在入境散客较多的地方,可指定经营国际旅游业务和旅行社的机场、车站、码头设立接待站,解答散客的询问,承办联系住宿、租车、游览等事宜。严历打击“野马”接待散客的非法经营活动。防止以旅游者身体来我区的外国记者、神职人员在华从事采访、传教、搜集情报等与旅游者身份不符的活动。有关部门需对旅游者进行检查、质询时,应先征求旅游接待部门的意见,防止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旅游接待部门也要主动配合执法部门对旅游者在我区期间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十、加强对旅游涉外饭店的管理。各部门、各地区兴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含改造)的旅游饭店,必须按国务院国发〔1986〕101号、国办发〔1988〕32号和国家计委等国务院有关部委联合签发的“计社会”〔1990〕3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报批。凡是不按规定程序报批新建的旅游饭店一律不准经营旅游涉外业务。自治区旅游局按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对广西区内经营旅游涉外业务的饭店,实行星级评定制度和营业许可证发放和吊销制度。在完成星级评定的地方,非星级饭店不准经营旅游涉外业务。在某些开放地区,如接待设施一时达不到星级标准又确有承担涉外接待任务的,需向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定点申请,报经自治区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作为临时定点涉外饭店进行涉外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