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旅游局
关于加强全区旅游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
(桂政发〔1991〕66号 1991年8月26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旅游局《关于加强全区旅游企业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及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贯彻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向自治区旅游局反映,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关于加强全区旅游行业管理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旅游业取得较好的发展,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已成为我区非贸易创汇的重要来源之一。为更好贯彻执行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提出的大力发展国际旅游业的要求和《
国务院批转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8号)精神,使我区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我区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现就加强全区旅游行业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治区旅游局和地、市、县旅游局(旅游办公室)是旅游工作的行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自治区旅游局统一管理辖区内的旅游业。
二、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把旅游业放在适当的位置上来抓。有条件的地方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内,采取必要的政策予以扶持。各级旅游行政部门应会同城建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当地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管理部门审批并按规划组织实施。要贯彻一边建设、一边创收的原则,继续完善和开发有价值的旅游资源,加强配套建设,广泛招来客源,提高服务质量,为我区国民经济进一步发展多做贡献。
三、旅游业是一项跨地区、跨行业的综合性事业,需要各有关部门配合。各级计委、经委、城建、交通、公安、外事、工商、税务、物价、审计、外汇管理、文化等部门,要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协同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业实施相应的管理。各旅游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树立总体观念,积极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搞好行业管理。
四、凡设在广西区内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包括经营国际、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涉外餐馆和商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服务公司、对外开放的风景区、参观游览点和娱乐场所、旅游院校、区外境外在广西开设的旅游办事机构,及我区派驻国外和港澳地区的旅游办事机构和经营单位,不论隶属关系如何,其旅游经营活动和涉及旅游方面的业务应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管理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