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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措施[失效]

  五、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为外商投资创造良好的条件
  在“硬”环境方面,“八五”期间要抓紧修建南昆铁路南宁至百色段,钦北铁路,南梧二级公路,柳桂二级公路,贵港猫耳山港口,北海港口,防城港集装箱、成品油和煤码头,桂林机场,柳州机场,梧州机场等重点基础设施,改善交通运输状况;重要确保天生桥二级电站、岩滩电站建成投产,抓紧天生桥一级电站、盘县火电厂、柳州火电厂及一批中小型电站的建设,改变电力供应不足的局面;要新增城市自动电话18万门,其中程控电话12万门,南宁电信枢纽南宁至百色微波通讯工程投入使用,新建南宁卫星通信地面站等,基本改变通讯落后的状况。
  在“软”环境方面,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咨询服务,为外商投资提供方便。自治区从三方面加强这一工作。一是自治区外商咨询服务中心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作用,为外商投资提供项目咨询到代办审批手续等业务的综合有偿服务。区直属有关部门要支持其工作,自治区开放办要及时进行协调和指导,帮助他们总结经验,提高服务质量;二是委托自治区经贸委在桂林市设立广西外商投资联络处,发挥桂林旅游优势,建立窗口,扩大宣传,广泛招商,提供信息,牵线搭桥,组织项目洽谈,代客商办理各项业务;三是建立外商投资企业物资供应服务公司,并在外商投资较多的地方设立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物资供应的程序和办法,由物资厅拟定,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后批准执行。
  2、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属于自治区审批的利用外资项目,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提出项目报告,将拟设立的利用外资项目情况和需要自治区综合平衡的问题,并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报送自治区计委、经委、科委、经贸委和产业主管部门,由自治区计委、经委、科委按分工分别综合平衡和审批。自治区审批机关在接到地、市、县报告的全部文件后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自治区经贸委在接到项目批准文件后10天内审批合同、章程,发给批准证书。经贸委如发现合同、章程不符合要求,要限期修改。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项目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之日起,7天内审批发放工商营业执照。
  自治区各审批机构在审批项目、合同、章程、工商执照过程中,发现重大疑难问题,及时报告自治区开放办,由外经工作领导小组直至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建立制度,加强项目审批工作。自治区计委、经委、科委、经贸委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帮助地、市县培训专职审批人员,深入到利用外资较高的地、市、县现场指导或就地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并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办理委托地市县办理审发证工作。
  3、抓好重大项目洽谈。对重大项目的洽谈,各地、市和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外经贸部门要联合组织专门的谈判班子,事先提出谈判方案,以提出洽谈效率,并保持项目洽谈和筹备工作的连续性,洽谈的有关情况,要及时报送自治区外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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