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1991〕20号 1991年2月23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做好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对促进农村安定团结,推动计划生育,坚定广大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信心具有重大作用,即是一项重要的经济工作,又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各地采取了各种形式落实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政策,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还有一些地方重视不够,五保户供养不够落实,望各级政府在春节后结合农村生活安排工作进行一次普查,务必做到逐户落实。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的意见

  为使我区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走上制度化、法规化,切实保障五保护的生活,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989年4月发出了《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发〔1989〕6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了以乡镇统筹五户的生活费,日常生活料理承包到户的办法。
  《通知》发出后,各地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全区有40个县,350个乡镇实行乡镇统筹(蒙山县以县统筹),统筹生活费的五保户有2.84万户,3.24万人、分别占总五保户数和人数的20.23%和19.84%。供养政策比较落实的地方,五保户老人的生活有保障,精神愉快,群众反映良好。 当前,五保户供养工作存在的问题是:供养经费是落实供养政策的好办法,但许多地方对此认识不足,视为加重农民负担,乡镇统筹的仅占乡镇总数的26%,特别是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县市,统筹工作还没有推开;已经实行乡镇统筹的一般标准偏低。责任田采用由代耕户和亲友供养的,由于制度不完善、责任不明确,存在着内容不全面、标准偏低等问题,还有少数地方存在的该保未保、生活无人料理问题。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通知》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好五保户供养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供养五保户是党在农村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内容之一,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表现,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搞好五保户供养工作,是促进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开展和社会稳定的有效实施。因此,各地应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供养五保户的重要意义,大造社会舆论,表彰好人好事和先进人物,教育农民群众尊老、敬老、养老,自觉地承担供养五保户的社会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抓好,抓出成效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