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劳动工资计划
管理的职能分工和工作程序问题的通知
(桂政办〔1991〕14号 1991年1月25日)
劳动工资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理顺其工作关系,加强劳动工资计划的宏观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计委、人事部、劳动部职能分工问题协调意见的复函》(国办函〔1990〕12号)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的职能分工和工作程序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的职能分工
(一)自治区计委是管理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综合部门,负责劳动工资计划编制的统一组织和部署,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全区劳动工资计划进行综合平衡。
(二)自治区劳动厅是综合管理全区劳动工资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汇总编制全区劳动工资计划(包括分列企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工资计划)。
(三)自治区人事厅负责编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工资计划。
二、编制区劳动工资计划的工作程序
(一)劳动工资计划的组织编制。全区的劳动工资计划由自治区计委牵头组织编制,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全区的劳动工资计划编制进行统一部署,提出编制计划的主要原则、任务和要求。
(二)劳动工资计划的上报程序,根据自治区计委的部署要求,自治区人事厅提出全区机关单位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建议数,报送自治区计委,同时抄送自治区劳动厅;自治区劳动厅按照生产事业发展的需要和自治区人事厅提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工资指标建议数,经汇总研究后提出全区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建议数(包括企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建议分列数),报送自治区计委。自治区计委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面情况,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全区劳动工资计划总指标草案,报经济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家计委,同时抄报劳动部和人事部。
(三)劳动工资计划的下达程序。根据国家计划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总指标,由自治区劳动厅、人事厅分别编制企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分地、市劳动工资计划,经自治区劳动厅研究汇总后,在指定的时间内,报送自治区计委。自治区计委根据各地、市计委上报的需要计划进行衔接、平衡,经与自治区劳动厅、人事厅协商后,编制出全区分地、市劳动工资计划草案。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自治区计委统一下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