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职工个人缴纳一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
职工个人缴纳一定费用,这是职工享受养老保险权益应尽的义务。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基本养老基金的一部分。从1991年11月1日起,职工个人按本人标准工资的3%缴纳,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调整逐步提高。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厅制定和组织实施。
三、进一步推进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劳动部门负责管理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工作。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仍由市、县劳动部门组织实施。已由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的养老保险业务,可以维持现状不作变动。现在还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集体企业和新办的集体企业,其社会养老保险业务一律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经办。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要逐步规范化,逐步统一管理。
劳动部门在推进这项工作中,要加强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不搞“一刀切”。不一定照搬全民企业的办法,应结合集体企业实际,在统筹的范围、项目和待遇标准等方面作适当变通。可采取社会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助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办法。社会统筹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应保证退休职工最基本的生活,并考虑企业和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由市、县确定;企业补助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自主确定。企业补助养老保险加社会统筹养老保险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职工待遇标准的,所需要费用在税前提取。超过国家规定待遇标准的所需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具体办法由各级劳动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门积累的原则筹集。各地要建立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积累基金。积累率暂定按工资总额的2%提取。各地目前没在建立积累基金的,应尽快建立。积累基金的一部分可以购买国家债券。
五、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金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如有侵占、挪用、贪污养老保险基金的,要严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并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实施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领导任主任,劳动、财政、计划、审计、银行、工会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办公室设在劳动部门,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各级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和办公室成立后,原有的“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同时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