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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的报告的通知

  6、幼儿园和小学应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幼儿园、学前班招生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测验和考试。
  7、幼儿园(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从教育的整体性出发,以全面促进幼儿身心健康为目的,努力使家庭教育与幼儿园(班)的教育和谐一致。
  8、幼儿园(班)应当使用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幼儿为主的幼儿园(班)。可以同时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和普通话。
  9、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四、编班规模
  幼儿园编班规模以有利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
  幼儿园每班人数为:小班25至30人,中班30至35人,大班35至40人,学前班40人,混合班35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人数酌减。
  幼儿园(班)招生,编班年龄应考虑与当地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年龄衔接,幼儿园大班毕业后即可入小学一年级。
  五、园舍与设备
  1、城市建设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2、幼儿园舍设施:城镇幼儿园必须按照国家教委、建设《部〔88〕教基字108号《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的建筑面积标准和有关建筑规范修建;农村幼儿园做到与办园规模和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符合卫生和安全标准。
  凡室内活动用房、辅助用房及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足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的幼儿园,其主办单位应在一定年限内积极采取措施改善或改建。确实无法解决的,则应采取缩小办园规模,减少班额的办法解决。
  3、附属在小学的学前班、幼儿班应有独立的活动场地和设施。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幼儿园(班)的园舍场地、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的正常工作秩序。
  六、经费
  1、幼儿园的基建投资和经常费用由主办单位负责筹措。
  2、鼓励厂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村集体和群众集资办园,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和个人捐资助园。
  3、教育部门办幼儿园经费,主要由幼儿园根据有关规定标准向家长收取费用解决,不足部分按规定在教育事业费内差额补助。
  4、企事业单位要从企事业基建费、福利费中拨出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幼儿园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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