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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的报告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委等
 部门关于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
 规程(试行)》的报告的通知
 (桂政办〔1991〕119号 1991年10月3日)


  自治区教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的报告》,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幼儿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的预备阶段。搞好幼儿教育事业对提高我区人口素质和少数民族文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幼儿教育事业应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制定幼儿教育发展规划,建立幼儿教育工作“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解决园舍、师资、设备、经费等问题,加强幼儿园科学管理,提高保教质量,为更好地发展我区幼儿教育事业而努力。

         关于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
            工作规程(试行)》的报告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国家委颁布的《工作规程(试行)》(下称《规程》),加强我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教质量,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如下:
  一、实施要求
  1、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方面都应重视幼儿教育事业。除政府举办幼儿园(班)外,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幼儿园(班)。
  2、根据我区经济文化发展实际情况,城市(包括县城所在地)应基本满足幼儿接受教育的需要,农村应积极创造条件使幼儿在入学前接受一定年限的学前教育。
  有100名以上3至6周岁幼儿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均应举办或联办幼儿园(班),有条件的还应向社会开放。
  3、各地、市要办好示范性幼儿园,自治区直辖市应选择不同类型的幼儿园1至3所作为实验幼儿园。
  4、未办中心幼儿园的乡(镇),应于1995年前举办,未有幼儿园或学前班的行政村,应于1993年前举办。
  5、自治区教委根据《条例》和《规程》的要求,制定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条件和自治区学前班(幼儿班)办班基本条件。
  6、全区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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