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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教委、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搞好分级办学、分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1987〕124号文件明确规定分工管理的职责范围,必须继续执行。为了适应新的情况,分级办学、分工管理的职责应该加以补充,当前,着重加强对农村教育综合改革的领导与管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教育职能部门,加强对全区农科结合、“三教”统筹、实施“燎原计划”以及教育综合改革实验的宏观规划和指导,制订有关方针政策,并组织督促检查。
  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及教育职能部门,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教育改革的方针政策,指导和帮助各有关县(市)制订农科教结合、“三教”统筹、实施“燎原计划”以及教育综合改革实验规划,并认真抓好典型,指导面上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及教育职能部门,负责制订实施本县(市)的农科结合、“三教”统筹、实施“燎原计划”以及教育结合改革实验的发展规划和具体措施,促进“三教”协调发展,并根据本地实际,编写“三教”有关补充教材。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办事机构,根据县(市)的发展规划,结合本地乡(镇)实际,制订“三教”发展规定;采取措施,办好由乡(镇)管理的学校;确定初中劳动技能课、小学劳动课、职业中学专业课和成人教育的实用技术教材内容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
  村公所、村民委员会和办学董事会(办学领导小组),要实施初等义务教育,改善本村学校的办公条件,关心教学工作,发动适龄儿童入学,督促流失生回校,扫除青壮文盲,帮助学校办好勤工俭学,优化教育环境。
  四、制订规划、措施,完成分级办学、分工管理的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门,尤其是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实行“三教”统筹,使之相互渗透,协调发展,使教育与经济实现良性循环。
  基础教育:以乡(镇)为单位,按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规划。为实现这一目标,应在实现“一无两有”的基础上,按照自治区教委《关于实施小学义务教育必备办学条件暂行标准》的要求,不断改善办学条件,达到必备办学标准;在普及初等教育基础上,按照自治区教委《关于实施初中阶级义务教育必备办学条件暂行标准》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稳妥发展初中。特别是小学已经普及且经济条件好的乡镇,应力争在1995年以前实现小学毕业生75%以上升入初中。要加强学校内部管理改革,端正办学方向,渗透职教内容,提高教育质量,使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当地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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