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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管理的办法[失效]

  (八)根据自治区和市政府的要求,负责具体实施开发区的各项改革试点方案;
  (九)完成上级有关部门及开发区管委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成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建设开发总公司(简称开发总公司,挂靠在开发区办公室,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开发总公司设总经理1人(由办公室副主任兼任),副总经理1至2人。根据业务工作开展的实际需要,下设创业中心等若干部门和专业分公司。开发总公司的主要职责和业务范围是:
  (一)通过经济手段进行开发区“硬环境”建设,为开发区企业提供有偿服务,并通过各种形式开发高新技术产品;
  (二)筹集财政、信贷、资助等各种资金,进行经批准的火炬产业基地的基础设施,公用标准厂房及配套用房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并面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租赁服务业务;
  (三)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支持开发区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开发,并使基金不断扩大、增值;
  (四)在经批准的火炬产业基地内和其它经自治区和市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域内,面向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五)开展旨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开发区建设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核认定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及其范围如下: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学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以及能带来高经济效益并适合广西特点的其它高新技术。
  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由自治区科委根据国家科委制定的目录和我区科技、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补充、修订并行公布。
  第十二条 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及其高新技术产品,按成果鉴定、奖励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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