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区高新技术、高新技术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和综合性计划;
(五)负责开发区的各项改革方案的审定和组织实施。
第六条 高新技术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委,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与开发区发展有关的工商、税务、司法、海关、经贸、审计等部门,可在开发区内设置派出机构,推动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
第八条 开发区所在市人民政府成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由市领导和市科委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开发区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二)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度开发区的各项具体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开发区规划和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组织制定并负责审查和实施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和综合性计划,并及时检查执行情况;
(四)负责有关开发区内的各项改革方案的审定和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受开发区管委会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和计划,报开发区管委会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开发区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负责拟定开发区的管理章程,报开发区管委会及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的具体工作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名称审查及合并、分立、迁移、歇业的审核工作,并负责向高新技术企业收取经开发区管委会核准的管理费;
(四)负责编制、申报和管理开发区内的火炬计划项目、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开发项目,以及科技成果和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五)负责编报开发区的基建计划,组织论证高新技术企业的基建项目、投资与基建规模,并协助办理审批手续;
(六)组织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称的资格评审工作和科技人才的引进、安置、对外交往业务工作;
(七)积极配合有关管部门建立工商、税务、审计、信贷、物资、保险、法律、外贸、专利、技术市场、信息咨询、人才交流与培训、计算、测试、会计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