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一)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经费仍按现行来源渠道不变,但综合定额标准要随着财政的增长而有所提高。各主管理部门在安排基本建设经费时,要有一定比例用于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建设。
(二)教育部门举办的职业中学的事业经费和基建投资,各级人民政府要列入本级教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预算,统筹安排,并予以保证。职业中学进行职业技术训练所需投资较多,学生平均正常经费标准应高于普通中学,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部门办的职业中学所需事业经费和基建投资,在部门有关经费中列支;教育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办的学校,所需事业经费和基建投资,则由办学双方共同负担。
(三)中小学开展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所需的投资,应由地方财政列入预算,给予保证;各类短期职业技术培训所需的经费,各主管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
(四)自治区财政安排的职业技术教育专项补助要逐年增长。市、县人民政府也要从地方财政中安排一定的专项补助费,用于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各级人民政府筹措的教育经费,应确定适当利用于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五)企业在生产发展基金中,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本企业的职业技术教育。企业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必须列有专项的培训经费。企事业单位在录用职业中学毕业生时,学校可适当收取培训费。
(六)中等专业学校(除师范以外)、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应收取学杂费,收费标准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
(七)各类职业技术学校都要结合教学实践活动,大力开展勤工俭学,发展校园经济和校办产业,面向社会,积极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有偿技术转让活动,以增加学校的收入,增加自我发展能力,改善办学条件和师生福利待遇。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和基地建设
(一)建设一支素质良好、数量足够、学科配套、相对稳定的职业技术教育队伍,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多渠道解决专业课和技能课师资的来源,使培养和培训、专职和兼职结合起来。专职教师,通过依托高等学校有关专业或举办职业技术师资班培养,选调适合任教的专业人员担任,或选送在职文化课教师和选留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优秀毕业生经进修培训后担任;兼职教师,可从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中聘任。师范院校应开设一定的职业技术课程,使毕业生都能承担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任务。对选调到学校任教的专业技术人员,原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享受教龄津贴和10%的补助工资;在评定职称时,其原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可作为教学工作年限一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