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积极探索和试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对现有职业大学要进行改革和调整,逐步办出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特色。根据需要与可能,举办行业性的高等职业技术专科学校,主要培养技艺性强的人员和高级操作人员。
(五)鼓励社会各方面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法规积极兴办职业技术教育。在各级发展行业、企事单位办学和各方面联合办学。在城市,除政府举办部分学校外,主要由行业、经济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自办、联办或与教育部门合办;在农村,以县(市)人民政府办学为主,辅以乡镇和经济部门、企事业单位自办或联办,还应支持乡镇和有技术经验的专业户、个体户举办各种形式的技术培训。同时,鼓励社会团体个人举办职业技术教育。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有关政策,推进职业技术教育发展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在人才培养、劳动就业方面要互相配合、互相协调、互相促进。在城镇,未经职业技术教育或培训,达不到岗位规范要求的,一律不得就业、上岗;在农村,企事业单位(含乡镇企业)招工及从事业技术性生产或承包农业生产经营项目,必须经过相应的职业技术教育或培训。今后,各单位招工必须首先从专业对口的各种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中择录优用;联办职业中学的毕业生,原则上由联办单位录用。社会招工,对专业(工种)基本对口的职业中学毕业生,可免予考试。对不执行“先培训、后就业”政策的招工用人单位,劳动人事部门不给招工招干指标,不予办理录用手续,银行不予提取新增职工工资。
(二)要树立新的就业观,改革中专、技工学校的招生和分配制度,按照“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广开就业门路,向城乡多种所有制特别是广大农村输送人才。要积极引导农业中等专业学校和农村职业中学毕业生回乡就业,建设家乡,使他们成为劳动致富的带头人和科学技术的推广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自谋职业和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应给予鼓励和扶持,在核发营业执照、贷款、信息、项目经营、专业生产、农用生产资料和销售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方便;乡(镇)、村使用或聘用干部、技术人员及乡镇企业人员时,应从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或高中后经过职业技术培训的人员中择优挑选。
(三)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毕业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制度。根据国家制定的技术等级标准和岗位合格标准,由劳动部门会同计主管部门、教育部门等对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及各类培训结业生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作为录用、上岗及确定工资待遇的重要依据。在农村。逐步建立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制度。职业中学、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各种农业培训机构以及经过“三后”教育的学生或学员,经考核合格者发给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对成绩和水平突出的,要给予奖励并可评定相应的技术职称,由乡(镇)人民政府聘任为农民技术、技师等。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劳动、教育、农林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鼓励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积极举办职业技术教育。对办学单位的权益应予照顾。招收新生时,对办学单位的职工子女,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办学单位需新增职工时,对其在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的子女,应优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