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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若干政策的规定

  (一)乡(镇)、村集体企业可按国家规定提取教育基金,数量为当年工资总额的1.5%。在提取的教育基金总额中,企业可自留60%。上交乡(镇)企业办公室20%,县(市)乡镇企业局15%,地(市)乡镇企业局5%,专款专用。
  (二)自治区、地(市)、县(市)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经费用于培训主管乡镇企业的领导管理干部及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厂长、经理。
  (三)贫困地区的扶贫资金中用于培训部分,每年要适当安排作为主管乡镇企业的领导和干部职工的培训经费,由县(市)乡镇企业管理部门提出培训计划,与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办商定使用。
  八、鼓励科技、管理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工作,推动技术进步
  (一)凡应聘或分配调入到乡镇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国家干部身份不变,并按规定办理档案工资升级、提职和评定技术职称,户口可以迁出或留在原地。
  (二)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应聘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可以领取相应报酬,原享受待遇不变。
  (三)鼓励机关、国营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组织科技人员到乡镇企业开展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有偿服务,所得收入主要给科技人员报酬和奖励,部分用于和本单位的科研设施和职工福利。涉及到原单位的设备、图纸及攻关项目,要经原单位同意。允许科技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到乡镇企业进行有偿服务,他们的合法收入应按政策规定给予保障。
  (四)鼓励国家不包分配的自费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工作。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适当的录干指标,用于在乡镇企业工作的领导、技术骨干和自费大中专毕业生择优录用为国家干部,被录用为国家干部后,需要调动出本系统的,必须服务满八年方可准许。对于乡镇企业国家干部的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应聘人员的年奖金在四千八百元以内的,不纳个人调节税,超过部分视情况而定。
  九、建立发展乡镇企业的奖励机制
  (一)为加快村办企业的发展,对村干部实行奖励政策。办法是:将村办企业的经济效益与村干部实际报酬直接挂勾,凡村办企业年纯收入不足1万元的村,可以提取15%的资金;年纯收入1万元到5万元的村,超过1万元部分可再提取10%;年纯收入5万元到10万元的村,超过5万元部分可再提取5%;年纯收入10万元以上的村,超过10万部分可再提取2%至3%,作为村干部的奖励基金,通过评比奖励到个人。奖励分配方案须经村民代表评议提出意见,报乡(镇)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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