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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若干政策的规定

  六、统筹安排乡镇企业的产供销,搞活流通
  (一)各级计划、物资和铁路运输部门要把乡镇企业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在生产安排和物资供销、运输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凡列入国家计划的产品和出口创汇产品生产所需的部分原材料、能源可纳入自治区计划,统筹安排。对生产新产品、名优产品的企业生产所需部分原材料、能源,应给予适当照顾,其它各种原材料主要依靠市场调节。
  (二)乡镇集体林场生产的木材,在砍伐指标内,允许林场或兴办林场的乡(镇)村自己加工30%到50%(具体比例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森工部门按收购价不加环节费调拨(两金一费可按当地平均标准扣除)。如不加工,可由森工部门收购代销按经营每立方米的平均利润计算返还。
  (三)放宽乡镇企业经营范围。除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禁止和限制的生产经营项目,以及实行专营的商品外,不加限制。
  1、允许县以上(含县)乡镇企业供销部门经营钢材、木材(不能直接向木材生产单位和林农收购,下同)、化工原材料和乡镇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
  2、允许乡镇企业经营除国家和自治区统管以外的矿产品。
  3、允许乡镇企业经营国家已经放开的工业品和农副产品。
  4、允许乡镇企业及其供销部门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和推销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包括按规定办理有运输凭证的竹、木制品)。
  5、乡镇企业供销部门可以相互调剂原材料的余缺,并允许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向系统外串换和销售。
  6、从事农副产品加工的乡镇企业,所需原材料允许企业自行收购,或直接与生产基地挂勾,或自己投资兴办原材料生产基地。
  (四)对获得部优、省优、市优产品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挂区、市一级的牌子,工商管理、税务、公安、银行等部门应准予登记、开户。
  (五)新办的乡镇企业供销公司,注册资金可以适当放宽,凡基本具备条件的应准予登记。各级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含专业公司),“八五”计划期间减半征收所得税,经营资金有困难的,当地财政部门要给予扶持。
  (六)乡镇企业(含各级供销公司、专业公司)开展正常经营活动所需业务费用,可按销售收入的3‰至5‰提取。列入成本,由乡镇企业管理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核到企业,由企业自行支配。要继续在乡镇企业供销人员中推行销售承包、费用包干办法,并保证承包合同兑现,允许乡镇企业在社会上聘用推销人员,并支付一定数量的服务费,对企业供销人员的奖励,不计入奖金总额内。
  七、妥善解决乡镇企业的培训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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