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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若干政策的规定

  (六)自治区金融部门要根据乡镇企业发展需要,应安排给乡镇企业一定的设备贷款规模和流动资金贷款。对骨干企业还要适当增加核定流动资金。
  在取得金融部门的同意后,有条件的骨干企业可发行债券。
  (七)要充分利用各种社会渠道,采取外引内联的办法引进外资、以劳带资、入股集资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融资等多种方式兴办企业。对引进资金有功的人员要给予奖励。
  四、进一步明确新办企业的审批程序、定性和生产许可证发放手续
  (一)新办的乡(镇)、村集体企业(含股份合作企业)、联户办企业、户办企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请县(市)乡镇企业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审核,持审核文件向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新办的乡(镇)、村集体企业(含股份合作企业)、联户办企业、户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定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均由工商管理部门审定。如有争议的,由乡镇企业管理部门与工商管理部门协商,报当地人民政府裁定。
  (三)各类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由行业管理部门会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出审后,报请国家归口部门批准。
  (四)乡(镇)、村办集体企业申请注册的资金在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可采取在利润中逐步补足的办法,准予注册登记。贫困地区乡、村集体企业和集体经济较薄弱的村办企业,申请注册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再放宽。
  五、乡镇企业管理费的收取
  乡(镇)、村集体企业(含股份合作企业)的企业管理费由乡镇企业管理部门收取,乡(镇)、村联户企业、户办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管理费,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得1/2,具体由哪家收,如何收,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财政部门统一收取后,拨给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决定。
  煤炭部门收取的管理费,按规定留县的8.2%部分,应划拨给乡镇企业管理部门1/2,矿产、建筑等企业的管理费收取,按桂价字〔1988〕170号、桂乡企计字〔1986〕第16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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