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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若干政策的规定

  (一)乡镇企业按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目摊派、收费。对乡镇企业的各种不合理的收费要进行清理。今后,凡需向乡镇企业收取其他费用的,必须经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同意,并经自治区物价、财政部门审定。
  (二)要切实执行《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市场管理费只能在集市,不得任意扩大收取范围。
  (三)为了保护矿产资源,要按规定收取资源监督费。对于粘土、河沙、石灰石(不含花岗岩、大理石)减免矿产资源监督费问题,可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多渠道解决乡镇企业的发展资金
  (一)多渠道筹集资金,以扶持乡镇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发展新办企业。资金来源:
  1、从1991年起,自治区财政拨给乡镇企业的周转资金每年在原来500万元的基础上再增加2000万元,“一定五年不变。”主要用于扶持村办企业,尤其是“空壳村”要优先扶持。各地、市、县财政可参照自治区的办法,每年适当安排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周转金。
  2、每年从自治区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发展乡镇企业。
  3、乡(镇)、村集体企业每年在税前利润中提取10%分别交所在乡(镇)财政和村公所,用于支农、扶贫和农村福利事业;每年实现的税后利润,20%交所在乡镇企业办公室或村企业管理委员会,用于发展新的集体企业,其余部分留在企业,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和扩大再生产。
  4、集体企业每年从销售收入中提取2%作为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基金,单独列帐,专款专用,计入成本。
  (二)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费,集体收取的各项承包费和折价到户的集体财产收入,应主要用于兴办集体企业,不得分到个人。
  (三)乡(镇)、村矿产企业维简费,要有80%用于乡(镇)、村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安全生产;20%用于矿山基础建设。环保部门向乡镇企业收取排污费,要有75%用于治理乡镇企业的环境污染,不得挪作他用。
  (四)扶贫贴息贷款、发展基金和支边贷款,用于扶持发展贫困地区乡(镇)、村集体企业的部分不少于20%,这部分贴息贷款由地、县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研究确定项目后,报金融部门和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办审批。
  (五)在“八五”计划期间,自治区每年安排给乡镇企业的技改规模应不少于1亿元。由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提出技改项目,经自治区经委综合平衡后,列入全区技改计划。同时,金融部门要尽力解决贷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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