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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财政厅关于完善全民所在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企业留利应主要用于生产发展,不得擅自提高企业留利中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的比例。已经执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企业留利(含企业超承包分成)中不再提取奖励资金。
  在治理整顿期间,企业应按当年留利额15~20%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企业承包经营者的年收入,企业全面完成任期内年度责任制目标的,经营者个人的年收入,按区党委、区人民政府《关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工业经济的若干规定》(桂发〔1989〕30号)执行。企业没有完成承包任务时,应按规定扣减企业承包经营者的收入。
  七、严格承包期终检查和清算,认真兑现承包合同
  所有承包企业在第一轮承包期届满时,应由财政部门为主,邀请公证部门参加,对照承包合同的各项条款,对承包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或由审计部门进行承包期终审计。核实企业履行承包合同的情况。以便在延长承包期内有针对性地采取完善措施。
  承包期终检查或审计,不仅要检查当年承包指标完成情况,而且要检查整个承包期承包指标累计完成情况。承包期累计未完成的承包上交利润,应在承包期最后一年一次补足上交。对所有未完成承包上交任务的企业,不得减免承包任务。
  经检查确认的上一轮承包中的遗留问题(包括应补未补的短包数额、拖欠债务、少计成本或者少摊费用、虚增利润等),都应按“承包条例”和承包合同处理;或在延长承包期内明确规定处理办法。
  八、强化承包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克服企业短期行为
  承包企业要切实建立和健全企业内部经营机制,改革内部分配制度,加强内部核算,推广责任会计,严格执行国家和财政法规和财会制度。工业企业要按规定核算产品成本和利润,足额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保证固定资产的正常维修和更新改造。商业企业要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固定资产修理费、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和企业风险基金。所有承包企业都不得弄虚作假,虚增利润,也不得随意提高或者变相提高产品(商品)价格。
  九、物资、供销企业承包到期后,原则上不再继续实行承包办法。
  凡是承包合同到期后不再延长承包期,也不实行交纳所得税以后的利润承包。税后还贷试点的企业,都执行第一轮承包以前的利润分配办法。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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