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修改一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5月7日 实施日期:1993年5月7日)废止(原因:该文第三条与《条例》第十四条相抵触)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财政厅关于完善
全民所在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1990〕79号 1990年7月15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财政厅《关于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研究执行。
关于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意见
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自一九八七年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以来,第一轮承包大部分已经到期或者即将到期。根据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关于坚持承包,兴利除弊,不断加以完善的精神,现对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方面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
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发展生产的积极性,要继续坚持和完善。承包合同尚未到期的企业,要继续执行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到期的企业,在治理整顿期间可以适当延长承包期限。个别重点企业,如确实需要再延长的,自治区直属企业报经区财政厅批准,地、市、县企业报经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备案。
在坚持现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同时,要积极开展缴纳所得税以后的利润承包,税后还贷试点,试点方案按区财政厅、区体改委《转发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关于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的试点方案通知〉的通知》(〔89〕财工字第12号)规定精神,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核批。各地、市、县在试点时,最好在一个市、县所有企业的范围内试点,至少在一个行业内试点,或选择部分有代表性企业试点,以利于试点经验办法在面上推开。
二、适当调增企业承包上交利润基数和递增比例
凡是承包合同尚未到期的企业,或者延长承包期的企业,原核定的承包上交利润基数和递增比例不合理的,都要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