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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对越办等单位关于当前边境贸易中税费征收情况和今后征收标准的报告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对越办等单位
 关于当前边境贸易中税费征收情况和今后征收标准的报告的通知
 (桂政办〔1990〕26号 1990年3月30日)


  区对越办、区税务局、区物价局《关于当前边境贸易中税费征收情况和今后征收标准的报告》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在边贸活动中,乱收税费已造成不良影响,并给经营者和经营单位带来难以承受的负担,这种做法不利于边贸的正常发展。边境地区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乱收税费的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对贪污挪用私分等违纪行为应严肃处理。

      关于当前边境贸易中税费征收情况和今后征收标准的报告

  据各地反映,当前边境贸易中税费征收工作比较混乱,政出多门,执行不一。为了解各地收税收费的情况,我们组织了联合工作组于一九八九年十月十八日至二十七日,先后到宁明、防城、凭祥、钦州县、市进行了调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税、费征收情况
  (一)税收方面:
  税收有两种:一是税务部门征收的工商税,在贸易点(含码头,下同)交易的商品,不直接向越南人征税。从国内运入贸易点的商品,按销售额征收营业税,对持有贸易点营业执照的工商业户征收3%的零售营业税,其中对从贸易点以外来的个体商贩,另以1%至2%的负担率随征所得税;对无证工商业户征收8%的临时经营营业税。从越南进入贸易点销售的应税农林水产品、土布、植物油、煤炭,由收购者(中国人,下同)交纳增值税或产品税;盐由收购者交纳盐税。其他大宗的工业品各地征税不同,凭祥市、宁明县对收购者追征上手营业税(八月上旬前征8%,八月上旬后征5%),防城县对收购者征收增值税(棉纱、钢材、锡各为14%……)。二是财政部门征收的农林特产税。按照国内对生产者征税的税目、税率征收。如从越南入境的木材征8.96%,海产品、八角、玉桂征11.2%,松脂、橡胶征5.6%。由收购者(单位)交纳。
  (二)收费方面:
  收费情况比较复杂,名目也比较多,主要有:
  1、市场管理费。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参加交易的我方经营者征收,这几个县、市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按交易额折算,工业品收1%,农副产品收2%,对无证经营者加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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