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对越办等单位
关于当前边境贸易中税费征收情况和今后征收标准的报告的通知
(桂政办〔1990〕26号 1990年3月30日)
区对越办、区税务局、区物价局《关于当前边境贸易中税费征收情况和今后征收标准的报告》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在边贸活动中,乱收税费已造成不良影响,并给经营者和经营单位带来难以承受的负担,这种做法不利于边贸的正常发展。边境地区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乱收税费的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对贪污挪用私分等违纪行为应严肃处理。
关于当前边境贸易中税费征收情况和今后征收标准的报告
据各地反映,当前边境贸易中税费征收工作比较混乱,政出多门,执行不一。为了解各地收税收费的情况,我们组织了联合工作组于一九八九年十月十八日至二十七日,先后到宁明、防城、凭祥、钦州县、市进行了调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税、费征收情况
(一)税收方面:
税收有两种:一是税务部门征收的工商税,在贸易点(含码头,下同)交易的商品,不直接向越南人征税。从国内运入贸易点的商品,按销售额征收营业税,对持有贸易点营业执照的工商业户征收3%的零售营业税,其中对从贸易点以外来的个体商贩,另以1%至2%的负担率随征所得税;对无证工商业户征收8%的临时经营营业税。从越南进入贸易点销售的应税农林水产品、土布、植物油、煤炭,由收购者(中国人,下同)交纳增值税或产品税;盐由收购者交纳盐税。其他大宗的工业品各地征税不同,凭祥市、宁明县对收购者追征上手营业税(八月上旬前征8%,八月上旬后征5%),防城县对收购者征收增值税(棉纱、钢材、锡各为14%……)。二是财政部门征收的农林特产税。按照国内对生产者征税的税目、税率征收。如从越南入境的木材征8.96%,海产品、八角、玉桂征11.2%,松脂、橡胶征5.6%。由收购者(单位)交纳。
(二)收费方面:
收费情况比较复杂,名目也比较多,主要有:
1、市场管理费。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参加交易的我方经营者征收,这几个县、市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按交易额折算,工业品收1%,农副产品收2%,对无证经营者加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