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用“发展资金”扶持的项目,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项目计划,以签订的经济合同为依据专项拨款,开发办负责管理和有偿扶持资金的回收,按年度向财政部门进行结算,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三、扶贫资金的分级管理和审批制度
“发展资金”和“专项贴息贷款”指标的一部分切块到县,实行区、地、县三级管理;“支边贷款”、“县办企业贷款”指标一部分切块到地区,实行区、地两级管理。“贫困县办企业贷款”的指标,由区工商银行、区建设银行掌握。切块到地、县的指标,由自治区各有关投资部门与区开发办研究,确定数额,经区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于每年年初下达。
切块到县的“发展资金”,由县开发办提出安排意见,县开发领导小组审批,报区、地财政部门和开发办备案;属于安排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农业开发项目和二十万以上(含二十万元)的加工项目,由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审批,报区财政厅、区开发办备案。
切块到地、县的“专项贴息贷款”,以及切块到地区的“支边贷款”、“贫困县办企业贷款”,分别由地、县开发办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主管银行按规定程序联合审批,并报自治区开发办和有关银行备案。由主管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需要申请利用自治区掌握的扶贫资金指标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的程序逐级申报,自治区开发办会同投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年度建设计划总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新开工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各种扶贫项目都要按照项目管理程序,先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报告,进行评估论证,列入年度开发计划,做好技术、资金、物资配套,讲求经济效益和扶贫效益。凡列入扶贫开发的项目,其资金、计划单列,不列入自治区正常的基建及技改规模,统计部门另行统计。
四、加强财务监督审查
负责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对资金的正确使用、项目工程的完成和应取得的效益承担责任,并定期向经济开发办、行业主管部门、投资部门报送项目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经济开发办、行业主管部门和投资部门,要经常深入项目实施单位和现场,检查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资金的使用情况。如发现擅自改变计划,把资金挪作它用,应采取限期改正、归还资金、停止或收回资金等处置措施。工程竣工后,要对项目工程进行验收和决算审查。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监察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