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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建材局、物价局拟订的广西建材工业发展专项基金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建材局、物价局拟订的
 广西建材工业发展专项基金暂行规定的通知
 (桂政发〔1990〕124号 1990年12月5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建材局、区物价局拟订的《广西建材工业发展基金暂行规定》,现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西建材工业发展基金暂行规定

  为了解决我区建材工业资金匮乏,前期工作跟不上,资源开发利用率低,发展后劲不足等问题,特制定广西建材工业发展基金暂行规定。
  一、建材工业发展基金来源
  1、我区生产水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每销售一吨水泥,提取建材工业发展基金一元(区统配厂计划内水泥按桂价字〔1990〕123号文执行)。
  2、生产平板玻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每销售一重量箱玻璃提取建材工业发展基金五角。
  3、建材工业发展基金由生产企业在出售产品时在价外代收。每半年上交一次,上半年在七月十五日前,下半年在次年元月十五日前交自治区建材局。
  二、建材工业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产业发展序列政策,建材工业发展基金重点用于:支持大中型水泥、大型浮法玻璃、出口创汇的非金属矿物及制品、替代进口的建筑卫生陶瓷、新型墙体材料和屋面材料、散装水泥设施等项目的前期工作;发展建材教育事业;组织进行建材工业发展战略研究;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以及开展建材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三、建材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1、建材工业发展基金由自治区建材局负责征收,严格遵照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储存。在银行设立专户,专款专用,接受银行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2、使用建材工业发展基金的建设项目,由区建材局组织安排。按照规定报自治区计委审批的,报区计委批准,列入当年自治区自筹基本建设计划和前期工作计划,方可进行建设。
  3、根据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开展广西建材工业战略研究、建材科研和教育,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项目使用建材工业发展基金的,由自治区建材局安排、审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4、老企业进行扩建改造需要安排前期工作用费,使用建材工业发展基金的,实行有偿使用,其利率、还贷期限按拨改贷办法执行。
  本暂行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元月一日起执行。由自治区建材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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