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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经贸委、供销社、物价局关于做好1990/1991年度木薯干片出口供货任务及价格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失效]

  四、木薯干片出口运输量大,装船时间集中,为保证及时装船,减少船等货或者货等船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销社系统供货出口的部份,由县或地、市公司统一调给指定的口岸交货,验收、结算原则上按原来的办法执行,具体做法由区土产进出口公司与区果品食杂公司商定。出口经营单位按自治区规定兑现外汇留成及奖励金。供销社系统内部的利益分配,由区供销社与供货的地、市供销社协商确定。外贸系统收购的木茹干片全部供出口,由地、市外贸或县外贸调交口岸。外贸收购单位不经营内销业务。各地、市、县的供货单位(包括供销、外贸)要同口岸接收单位(含供销、外贸)签订供货合同,并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五、各地、市对木薯干片的收购和出口任务执行情况,要定期向区供销社、经贸委汇报,以便及时解决收购和出口调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以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一九九0年/一九九一年度木薯干片出口供货任务表(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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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其   中   │         ┃
┃ 单  位 │ 合 计 ├─────┬─────┤  备    注 ┃
┃      │     │供 销 社│ 外 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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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地区 │ 4·4 │ 2·4  │  2  │         ┃
┃      │     │     │     │         ┃
┃ 河池地区 │  1·3 │  1  │ 0·3 │         ┃
┃      │     │     │     │         ┃
┃ 钦州地区 │ 0·9 │ 0·6 │  0·3 │         ┃
┃      │     │     │     │         ┃
┃ 百色地区 │ 0·6 │ 0·3 │  0·3 │         ┃
┃      │     │     │     │         ┃
┃ 柳州地区 │ 0·4 │ 0·2 │  0·2 │         ┃
┃      │     │     │     │         ┃
┃ 玉林地区 │ 3·1 │  2  │  1·1 │         ┃
┃      │     │     │     │         ┃
┃ 梧州地区 │ 2·3 │  1  │  1·3 │         ┃
┃      │     │     │     │         ┃
┃ 梧 州 市 │ 0·45│ 0·45 │     │         ┃
┃      │     │     │     │         ┃
┃ 南 宁 市 │  0·8 │  0·8 │     │         ┃
┃      │     │     │     │         ┃
┃ 北 海 市 │  0·7 │  0·7 │     │         ┃
┃      │     │     │     │         ┃
┃ 柳 州 市 │ 0·05│ 0·05│     │         ┃
┃      │     │     │     │         ┃
┃ 总  计 │  15 │  9·5 │  5·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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