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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经贸委、供销社、物价局关于做好1990/1991年度木薯干片出口供货任务及价格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经贸委、供销社、
 物价局关于做好1990/1991年度木薯干片出口
 供货任务及价格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桂政办〔1990〕128号 1990年11月2日)


  区经贸委、供销社、物价局《关于做好1990/1991年度木薯干片出口供货及价格管理的请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望贯彻执行。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政府要加强对木薯干片购销工作的领导,各级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协同供销、外贸经营主管部门,加强对木署干片市场的管理,确保出口任务的完成,同时合理安排好区内外的购销工作,搞活流通,以促进我区木薯干片生产适度、稳步地发展。

         关于做好1990/1991年度木薯干片
           出口供货任务及价格管理的请示

  木薯干片是我区出口创汇的重要物资和轻工原料,由于国际市场竞争性强,国家对木薯干片出口实行配额管理,每年出口任务完成得好坏,影响国家对外签约和分配我区的出口配额。今年,我区木薯干片生产形势较好,收购季节已经临近,为做好1990/1991年度木薯干片收购和出口工作,保证完成国家分配我区的出口任务,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1990/1991年度的木薯干片出口任务为15万吨,其中,供销系统供货9.5万吨,外贸系统直接收购出口5.5万吨(各地、市供销、外贸系统的出口任务数详见附表)。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要尽快把收购出口任务落实到有关经营单位,保质保量完成收购出口任务。
  二、各地区行署,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木薯干片购销工作的领导,做到内外销兼顾,统筹安排。在安排内销与出口的关系时,应优先保证出口任务的完成;在安排区内生产原料与调销区外的关系时,应优先保证区内加工生产的需要,同时适当兼顾区外用户的关系。木薯干片的购销经营以供销、外贸部门为主,木薯加工企业所需的原料,需要自行收购的,应由企业所在地、市、县政府指定的区域,按统一规定的价格收购,不足部分由供销部门调拨。加工企业不得经营销售批发业务。各地、市调区外的木薯干片,由本地、市供销社审批,区直经营单位调区外的木薯干片,仍由区果品食杂公司审批。
  三、各收购、经营单位要顾全大局,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木薯干片的收购价格和港口口岸接收价格按区物价局、区经贸委、供销社下达桂价字〔1990〕207号文件执行。加工生产单位自行收购的生木薯价格,由地、市物价局参照木薯干片收购价格的作价原则制定。所有购销经营单位,在收购、调拨和口岸交接等环节,必须做到按质论价,不准擅自提级提价或压级压价,违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严肃查处。为防止木薯干片抢购大战的发生,各收购经营单位不得跨地、市、县收购和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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