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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的通知[失效]

  3、协调指导中外合营企业的技术改造,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和吸收工作。
  4、要把中外合营企业的用电与国营企业同等对待,统一安排。
  5、组织对中外合营企业作为先进技术企业的考核评定及确定工作。
  四、自治区各级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职责是:
  1、检查中外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企业合同纠纷问题。
  2、组织中外合营企业的中方管理人员涉外经济法规和涉外贸易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3、办理申报、核发中外合营企业生产所需物资和产品的进出口许可证工作。
  4、负责对中外合营企业作为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型企业的审核确认及发证工作。
  5、审批中外合营企业举办的来料加工装配项目,办理申报、核发有关开展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批文、批准证书等项工作。
  6、了解、汇总中外合营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的有关情况,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
  五、自治区各级经济开放办公室(包括对外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1、检查、督促涉外经济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的执行情况,研究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2、牵头组织协调解决涉外经济工作中部门之间出现的重大问题。
  六、自治区各级计委、科委、物资、财政、税务、人事、劳动、工商管理、海关、商检、银行等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和工作范围,进一步加强对中外合营企业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积极协助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七、各地、市、县可参照本文的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对中外合营企业的职责。
  八、外商独资企业由各级经贸委配合指导,归口行业管理。有关事宜参照本文精神办理。
  自治区各级有关部门要根据上述的职责,切实负起对中外合营企业的责任。根据中外合营企业的特点,采用有别于管理国营企业的方法,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给予中外合营企业以指导、检查、监督和服务,积极主动关心中外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等工作,尊重企业的自主权,积极创造条件为中外合营企业排尤解难。
  以上望各地各部门按此通知认真试行,并结合实际总结经验,不断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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