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停止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中外合资、
合作企业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的通知
(桂政发〔1990〕112号 1990年11月2日)
随着对外开放,利用外资工作的发展,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逐年增多。为加强我区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中外合营企业)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现就我区中外合营企业的管理部门及其职责作如下通知:
一、中外合营企业的主管部门是中方合营者的政府主管部门。中外合营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中方合营者并隶属于不同的部门或地区时,应由有关部门和地区协商确定一个企业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1、经常了解、考核中外合营企业管理人员执行政策及工作情况,负责协调解决合营企业存在的问题,起到指导、帮助和监督的作用。
2、中外合营企业生产产品,凡纳入指令性生产计划并有上调任务的,其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应纳入年度物资供应计划,按有关规定供应;未纳入指令性生产计划的,按现行的物资、原材料供应渠道组织供应。
3、对中外合营企业合同中允许内销产品的销售工作应纳入国内展销和订货活动计划。
4、帮助和协调解决中外合营企业生产、经营中其他需要主管部门帮助解决的问题。
二、中外合营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是自治区的各行业主管厅、局。其职责是:
1、对本行业的中外合营企业,不论其隶属关系,均负有行业指导、监督的责任。
2、要把本行业的中外合营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物资、原材料的供应,视不同情况纳入计划供应或组织供应。
3、中外合营企业合同允许内销产品的销售工作,应纳入行业系统的展销和订货活动计划。
4、协调解决中外合营企业其他涉及行业管理的问题。
三、自治区各级经济委员会的职责是:
1、牵头协调解决工业(含其他行业中的工业企业)、交通、财贸系统的中外合营企业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检查、督促工交、财贸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中外合营企业管理的工作情况,牵头协调解决存在的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