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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石油公司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我区石油成品油市场的请示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石油公司关于进一步
 治理整顿我区石油成品油市场的请示的通知
 (桂政发〔1990〕74号 1990年7月7日)


  现将自治区石油公司《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我区石油成品油市场的报告》批转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我区石油成品油市场的请示

  近几年来,随着计划外成品油进入市场,管理有所放松。不少地方和部门插手经营成品油,尤其是私人加油站(摊点)发展更猛,流通环节过多,轮番涨价,层层加码,造成成品油市场十分混乱,据一九八九年七月份我司与区消防局联合调查,仅玉林地区八个县市就有私人加油站(摊点)五百四十六家。绝大多数加油站存在的问题比较严重。一是经营设施过于简陋,安全无保障,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一九八九年罗城、玉林私人开办的加油站各发生一次重大火灾,当场烧死一人、烧伤五人,直接经济损失近二十万元。罗城还烧断长途电话线路,中断通迅五小时;二是偷税漏税严重。据调查,私人加油站(摊点)偷漏税面占80%以上,严重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三是经营思想不端正,销售不合格油品,掺杂使假,短斤少两,坑害用户,损坏机具,影响运输生产;四是油品价格混乱,无法监督管理;五是扰乱市场,不利于贯彻国家制定的“保证重点、合理分配、控制消费、节约用油”的供应原则,不利于宏观调控和市场安排。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决定》(国发〔1988〕73号文)和国家经委、国家计委经能〔86〕51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采取以下几项措施,对全区石油成品油市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决定》和国家计委、国家经委经能〔86〕512号文件的规定,对石油实行统一经营,严禁倒卖;成品油只能由中国石化总公司销售系统、农村供销社和已批准的农机部门(农业生产用油)以及中国船舶燃料供应公司(外轮加油、远洋轮加油)经营管理。原经自治区批准的水产部门沿海五个加油点,仍按原规定的经营品种和供应范围继续经营,油源由当地石油分公司供应,不得自行对外采购。
  (二)对现有经营成品油的单位和私人加油站(摊点)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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