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农用拖拉机
道路交通管理问题的通知
(桂政发〔1990〕126号 1990年12月8日)
根据《
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86〕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尽快解决
农用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办明电〔1989〕37号),以及公安部、
农牧渔业部《关于农用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问题的通知》(〔1987〕公交管字第82号)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农用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城市(不包括郊区乡镇)、县城机关团体、工矿企业和非农业个体户专营运输的拖拉机外,凡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由公安机关按机动车辆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有关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和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等项工作,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由自治区公安厅委托自治区农机化管理局负责,各级农机监理部门具体实施,公安机关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其委托具体内容是:
1、有关拖拉机道路行驶的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员的审验。
2、对驾驶员的考核,包括初考、增考、复考、场考和路考等。
3、核发拖拉机号牌、行驶证和驾驶员的驾驶证(包括学习、实习驾驶证)。
4、处理拖拉机在道路外发生的事故;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安全检查、纠正违章和交通事故处理、道路外拖拉机与汽车、摩托车等相撞的事故和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统一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二、拖拉机号牌、行车执照、驾驶证、实习驾驶证、学习驾驶证、安全考核证、统一书表,由自治区公安厅统一编号和印制,按区物价局和区财政厅有关收费规定和标准,计价调拨给自治区农机局统一下发。行车执照、驾驶证(含学习、实习驾驶证)套印自治区公安厅车辆管理所印章,由各地、市农机监理所发。
三、农机监理部门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可派人参加公安机关的检查站进行工作;在没有公安检查站的地方,经公安机关批准,农机监理部门可设临时检查站进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