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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专营的周转资金要配套。对生产企业和专营单位全年所需流动资金要专项安排、优先供应,具体办法请区人民银行根据总行的规定与有关专业银行制定。有关专业银行对生产和经营企业所需周转资金要核定定额,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进口所需配套人民币资金,银行要优先供应。
  奖售化肥要按计划调拨,并按化肥交接办法及时结算,保证资金回笼。奖售化肥要实行限期供应,从开票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过期作废,指标由当地政府按平价销售,用于粮食生产和生产救灾。
  五、为了保证突发性病虫害和其他灾情急需,自治区储备一定数量的救灾农药,数量暂定二千五百吨,所需储备资金,由银行解决,并由区财政每年贴息一百五十万元。储备任务由区农资公司执行。桂政发〔1988〕123号文中规定提取百分之一点五的风险基金从企业的税前利润中提取。
  六、切实稳定化肥、农药、农膜价格。
  (一)各级物价主管部门在确定化肥、农药、农膜相配套的原材料价格时,要协调好农业、工业和商业的利益关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支持化肥、农药、农膜企业生产。对生产企业所需主要原材料、电力、燃料和外汇,要优惠供应。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格,按价格管理权限,应在加强经营管理,降低消耗,降低成本和保证企业合理利润率的基础上,由物价部门定价,生产企业不得自行定价或变相加价。其少量自销的产品,不得高于当地专营单位的零售价格。
  (二)专营单位的销售价格。
  1、用于奖售、救灾、扶贫的大化肥,按现行规定价格供应。其它计划内专项生产用大化肥,实行全区统一销售价。
  2、小化肥和计划外大化肥以及农药、农膜仍实行以县为单位制定综合销售价,一年一定。每年因进价或货源结构发生变化出现的虚盈虚亏,应转为下年度作为调整综合销售价考虑因素。虚盈不征税,虚亏不补贴。
  3、专营单位在化肥经营中,有时为了确保奖售政策的兑现,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可允许企业搞部分大化肥议转平,其发生的亏损,由企业在平价化肥到货后补回。有时为了抢上季节,平抑市场价格,支援农业生产需要,报经自治区农业生产资料协调小组批准,可把小部分化肥平转议销售,其所得牌议差价收入,由企业用来组织相应数量的议价肥补回。这种调剂使用,不作为违反价格政策论处。
  七、化肥、农药、农膜及生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全部列为国家指令性运输计划,交通、铁道部门根据经营单位和生产企业申报的计划优先安排,及时组织装卸和运输,保证不误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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