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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失效]

  各地、市、县小化肥厂生产的化肥,由生产企业与同级专营单位按计划实行合同订购,亦可由农资部门与工厂联销、代销,或者由工厂直接销给县内基层供销社。具体采取哪种方式,由当地政府决定。
  区内生产的农药,由区农资公司与区石油化学工业公司衔接计划,除南宁化工厂的农药产品由区农资公司签订收购合同外,其他厂由地、市、县农资公司分别按计划与工厂签订收购合同。区内销不完的产品经区农业生产资料协调小组批准可销出区外。
  区内生产的农膜,由区农资公司与区皮塑公司衔接计划,由各县农资公司与工厂签订收购合同。非统配原材料生产的品种,由当地专营单位与工厂合同订购。
  除上述单位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化肥、农药、农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供销社农资部门加强市场管理,坚决取缔非法经营,严厉打击倒买倒卖活动,各级银行对非专营单位和个人不予发放贷款。
  属我区生产企业或单位生产、进口、购进的化肥、农药、农膜,由于在区内销不完或与区外协作、串换物资,需调出区外的,均应经区农业生产资料协调小组审批,区农资公司盖章,交通运输部门方予承运(包括整车或零担)。不经批准外运外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并对有关单位给予罚款处理。
  二、加强进口计划管理。
  (一)国家分配自治区进口的化肥指标,由区农业生产资料协调小组掌握安排给自治区、地、市、县农贸公司和其他有关部门进口。属国家切块由我区自行进口部分,应优先安排区农贸公司进口用于奖售的化肥,然后再安排其他用肥。
  (二)自治区各单位用自有外汇、各级政府计划用汇、调剂外汇进口化肥、农药、农膜及原料,都必须按国家计委和经贸部的规定申报进口计划,并相应办理进口审批手续。进口化肥、农药、农膜归口区农资公司;进口农药原料和中间体,归口区石化部门;进口农膜原料归口区二轻局办理。申报计划,按批准的计划进口配额,委托指定的外贸公司对外成交进口。严禁倒卖进口配额指标、进口许可证和进口商品。
  三、切实安排好化肥、农药、农膜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燃料和电力供应。区计委、经委根据年度计划、产量、消耗定额等将原材料、燃料、电力指标戴帽下达到生产企业,由物资、电力、化工等部门组织落实和供应。其他一般原材料,由企业自行组织购进,有关部门积极协助。生产企业要切实保证自治区指令性计划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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