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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通知[失效]

  三、政策依据。这次清理整顿的主要政策依据是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国发〔1987〕82号)、《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国发〔1988〕25号)、《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1988〕价涉字27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务收费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桂政发〔1987〕9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财政部关于发布〈罚没财物和追回脏款脏物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87〕2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990〕35号),财政部颁发的《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86〕财税字第262号),自治区财政厅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暂行办法》(〔88〕财综字第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票管理实施办法》(〔87〕财税征〔6)字第7号)、《关于检发罚没票证式样和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87〕财预字第25号)。各地、各部门制定的具体规定,凡与上述文件精神不符或相违背的,都要进行清理,加以纠正。
  四、安排和要求。这次清理整顿工作从一九九0年六月下旬开始。清查的方法,采取普遍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先由单位自查、自报、自纠,时间安排一个月。八月份,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抽调力量,组织重点抽查,重点检查面不得少于50%。重点检查工作要与核实处理和整改建制工作结合起来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所属单位自查自报自纠,不得流于形式走过场。要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凡属在规定期限内主动自查出来的,可依照规定从宽处理;凡属被查出的,除罚款外,个别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还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要提高这次清查工作的透明度,各地要抓一批典型案件公布于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各种新闻媒介,公开揭露,公开处理。以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扩大教育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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