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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通知
 (桂政发〔1990〕73号 1990年7月6日)


  当前我区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巧立名目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以下简称“三乱”)的问题相当严重。它不仅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利益,而且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败坏了改革的声誉,干扰了治理整顿,助长了不正之风,影响了社会的安定。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治理整顿方针,搞好廉政建设,端正党风和社会风气,严肃财经纪律,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保证改革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区党委的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集中一段时间在全区范围内对“三乱”进行一次清理整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清理整顿“三乱”,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密切党群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这次清理整顿工作,对于稳定我区的政治、经济、社会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党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的工作结合起来进行。
  二、范围和重点。这次清理整顿的范围是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各级经济主管部门及所属公司、有偿服务机构,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等。重点以行政事业单位为主,着重抓好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教育(学校、自考办、招生办)、卫生(医院、防疫)、公安(交通和治安管理)、劳动、交通、工商、城建、城管、土地、林业等部门的清查。
  这次主要是清查一九八九年以来发生的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问题。重大的违纪案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清查的主要内容是:(一)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指各级地方政府或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与法律、法律不符的收费;超越管理权限制定的收费;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不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其他乱收费行为。(二)违反规定的乱摊派。指擅自征收《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所列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征收的十三种费用(治安管理费除外)和其他名目的费用;擅自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费用项目的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变更征收办法;强制赞助、资助、捐献财物;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强制购买有价证券或以其他形式集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保险项目外,强制参加保险;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将公益性义务劳动改为摊派财物;其他乱摊派行为。(三)违反规定的乱罚款。指各级地方政府或部门制定的罚款标准与法律、法规不符;超越管理权限制定罚款;擅自增加罚款项目;擅自提高罚款标准;不使用规定的罚款票据罚款;其他乱罚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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