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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劳动厅等四个部门关于改进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失效]

  国务院国发〔1989〕83号文件指出:“挂钩的工资基数不合理的在一九九0年要适当调整”,各地在核定一九九0年企业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时,原则上仍以上年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加上应提的工资增长基金,减去应扣除的工资调节税为基础进行确定。为了妥善解决近几年由于物价变动等客观原因,影响挂钩企业提取的工资增长基金差别过大,苦乐不均的问题,对少数工资增长过快,按规定扣除工资调节税后增长幅度仍然过高的挂钩企业,核入工资总额基数的工资增长基金要进行适当控制,最高不能超过上年工资总额基数的20%。对部份由于种种原因,近几年工资增长较少,工资储备不多,一九九0年职工工资普调资金有困难的挂钩企业,在用完结余的工资基金,并不减少承包上交基数或增加亏损补贴的前提下,允许适当核增工资总额基数。核增基数的数额严格控制在人均八元以内,由各地视企业的困难程度区别确定。
  一九八九年挂钩企业接收国家计划分配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所需的工资可适当核入一九九0年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今后,挂钩企业接收国家计划分配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当年所需工资原则上可按照实际增资额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第二年按上年单列数加翘尾数适当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三、关于新增效益工资提取的办法
  由于国家政策或市场因素等客观原因,造成产品(商品)销售价格上涨而效益增长过猛的,在计提效益工资时要加以制约,剔除涨价因素后,企业新增工资在一定限度内的,可按全额提取;超过一定限度的部份,则适当分档次递减后提取。具体档次如下:
  新增效益工资比工资总额基数增长25%以内的,按全额提取;增长在25%以上至35%以内的部份,按60%提取;增长在35%以上至45%以内的部份,按40%提取;增长在45%以上至50%以内的部份,按20%提取;增长在50%以上的部份,按10%提取。
  对少数因国家价格政策出台,主要原材料、燃料价格上升,造成利润大幅度下降的企业,如果其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劳动生产率等三项经济指标中有两项均比上年有所增长的,可视增长情况,将下浮工资的比例适当减少3%至5%。
  四、关于合理安排使用工资增长资金
  挂钩企业提取的工资增长基金要合理安排使用,留有适当结余,以丰补歉。在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提取工资增长基金较多的年度,要多结余一些,建立企业工资储备金,用以解决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或企业经济效益下降、职工工资下浮时的工资基金来源问题。当年新增效益工资比工资总额基数增长10%以上的,增长部份留20%作为储备基金;增长在20%以上的,增长部份留30%作为储备基金;增长在25%以上的,增长部份留40%作为储备基金;增长在30%以上的,增长部份留50%作为储备基金。企业申请效益升级指标时,劳动部门要审核其建立工资储备基金的情况后,方可审批升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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