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修改一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5月7日 实施日期:1993年5月7日)废止(原因:该文第四条与《条例》第二十五条相抵触)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劳动厅等四个部门关于
改进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桂政发〔1990〕103号 1990年10月9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劳动厅、财政厅、计委、工改办《关于改进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若干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改造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若干问题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桂政劳薪字〔1989〕3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改进的意见和措施。为了适应当前形势的要求,巩固和发展我区企业工效挂钩工作,现对我区
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经济效益指标的选择及基数的核定
企业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对企业的综合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的要求来选定,具备条件的挂钩企业应由单一指标的挂钩逐步过渡到复合指标挂钩。即:除上缴税利、实现税利、实物(工作量)等原挂钩指标外,还可视企业具体情况增加劳动生产率、资金利税率等综合经济效益指标挂钩。综合经济效益指标每增(减)1%,工资总额可增(减)0.03%~0.05%。
复合挂钩指标的工资浮动比例,包括在原挂钩浮动比例之内,即:原实行第一指标挂钩的企业,实行复合挂钩后,相应降低原单一挂钩的浮动比例。新挂钩企业两个比例加起来不应超过国家控制的浮动挂钩比例。
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核定,原则上仍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进行确定。由于物价上涨而虚增的经济效益指标在计提工资和核定下半年挂钩基数时均应剔除。
二、关于合理调整和确定工资总额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