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报告的通知
(桂政发〔1990〕35号 1990年4月6日)
现将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报告
遵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务收费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桂政发〔1987〕90号),我们自一九八八年春起,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整顿,至今共清理了四十五个业务系统,审批下达收费项目三百零二项,具体收费标准二千三百多个;并从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凭证收费,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从清理整顿情况看,自《暂行规定》实施以来,由于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乱收费的现象。但是,收费管理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乱收费现象在部分地区和单位仍有增无减,主要表现在:(一)一些市、县越权制定收费项目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二)有的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正常公务,强行收取管理费、手续费,或把本职工作转移到所属事业单位搞有偿服务;(三)部分事业单位以“创收”为名,巧立名目乱收费用或分解项目进行重复收费。乱收费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不严,部分行政事业性单位廉政观念淡薄。行政事业性单位的收入大部分属预算外收入,目前对这部分资金的管理漏洞尚多。有的行政事业单位擅自使用收费收入,或塞入“小金库”,扰乱了经济秩序。为此,我们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再次进行清理整顿。
一、一九九0年五月一日起,由区物价局、区财政厅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全区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全面开展一次复审。取消不合理的收费和重复收费,降下过高的标准。经过复审后认定的项目和标准,由区物价局、区财政厅会同业务主管部门重新行文下达,并由业务主管部门在《广西日报》公布,提高透明度,以便群众监督。地、市、县物价局应会同财政局结合清理整顿,对已发的《收费许可证》进行一次全面的复审,凡不符合规定发放的《收费许可证》要吊销;同时,要抓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检查工作,凡属乱收费的,要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暂行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