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修改一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5月7日 实施日期:1993年5月7日)废止(原因:该文第三条与《条例》第十一条相抵触,第四条与《条例》第九条相抵触)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经营广西
地方工业产品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桂政发〔1990〕31号 1990年3月7日)
为了搞活国营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含医药、供销社等,下同),繁荣城乡市场,使我区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特对经营广西地方工业产品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各地、市都要成立经营(或推销)地方产品协调小组,由一位副市长(副专员)任组长、计委、经委、财委(办)、银行、物价、财政、商业、物资、供销、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主要任务是:协调地产品产、供、销等方面的关系,组织商定工商联营事宜,确定地产品商业收购和工业自销比例,处理好工商之间的经济利益等问题。
二、工业企业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产品结构,努力开发新产品,千方百计扩大适销对路产品的生产。国营商业企业要把经销广西地方工业产品作为自己的职责,积极采取措施,研究市场需求,扩大推销广西地方工业产品,增加有效供给,繁荣城乡市场。工商企业要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进一步发展联营、联销,扩大合作,共同搞好市场供应。
三、除专营商品外,各地、市应根据畅销、平销、滞销产品的不同情况,组织工商双方商定商业收购和工业自销的比例。商业批发企业,经营广西地方工业产品的购进额一般应占工业品购进总额的25%以上,具体比例由各地、市协调小组确定。
四、工业企业供应给商业批发企业及县公司、基层社、零售商店的产品应分别执行出厂价、供应价、批发价。工商双方要信守合同,严格按合同供货和收购。工厂销售和商业经营广西地方工业品,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或差率有困难,要求提高价格或商业差率的,按物价管理权限,由物价部门或物价部门会同商业部门研究审批,按正常程序办手续。属放开的产品,要经工商双方商定变动价格。
五、对收购广西地方产品的商业企业,银行要优先给予贷款;对收购大宗季节性销售适销对路的广西地方工业产品的贷款,在征得专业银行同意后,可不实行浮动利率;按收购商品的周转期确定贷款期,在合理库存及贷款期内,不按加息和罚息。商业企业合理库存由当地商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银行、财政部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