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镇待业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商、公安、城建等部门在开业咨询、发证、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凡进入商场、市场或指定街道设点经营的,租金、押金以及必交费用应从目前市场疲软情况出发,从低收取。除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个体户、私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对强行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取不合理费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控告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税务机关要根据市场变化,合理调整并实事求是地确定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业主的生产、营业额,合理税负。各有关执法部门要切实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多方筹措劳动就业所需资金
为了广开就业门路,妥善安置待业人员,必须多渠道筹集资金:
1、自治区财政尽量增加投入。目前全区就业经费过少,从明年起预算安排在原来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要加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2、就业压力大的市、县,财政应多挤一点,以支持本地区待业人员的安置。
3、主办单位要从自有资金、设备、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4、通过入股分红、带资就业等多种形式,筹集社会闲散资金。其利息可按高于银行同期限储蓄利率20%付给,并从成本中列支。
5、银行要按有关规定,对安置待业人员的企业在信贷资金上给予优先照顾,贷款利率按正常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下浮,下浮部分由当地财政贴息解决。
6、要管好、用好各级劳动服务公司掌握的管理费和就业经费。管理费要严格按规定范围使用,当年结余部分应转入就业经费,各级行政领导部门不得调为已用或挪作它用。就业经费主要应用于劳动服务企业流动资金的补充,新办劳动服务企业需要资金扶持的,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定后始予扶持。
七、搞好劳动服务企业的物资供应
劳动服务企业所需计划内物资,特别是生产区优、部优和出口产品的物资,由各级计委、物资部门纳入计划,戴帽下达,切块供应。不足部分或靠市场调节的物资,物资部门应积极疏通供应渠道,予以调剂和支持。
对劳动服务企业经营范围内的商品,商业部门在货源上要予以照顾。
县以上劳动服务公司下属的供销部门,负责劳动服务企业的物资供应和销售服务。各级物资、工商部门在经营范围、物资供应等方面,应予照顾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