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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广开就业门路妥善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若干问题的决定[失效]

  1、凡当年安置待业青年达到企业职工总人数60%以上的,免征所得税三年(商业企业二年),其中从事旅店、饮食、修理、修配、加工、浴池、理发、缝纫以及装卸、搬运业务的,免征营业税两年(从事劳务的免征营业税三年)。
  2、从一九九0年起,新老企业当年安置待业青年占职工总人数60%的,按前项规定办理;达到30%,达不到60%的,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年;达到10%,达不到30%的,减半征收所得税一年。
  3、当年安置待业青年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审批后,仍可给予一年以内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4、企业在原设计以外,利用“三废”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从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对利用本企业以外的“三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经委、财政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所规定范围的,亦可免征所得税五年。
  5、企业经当地经委审批立项,利用国家就业经费和向银行申请的技措贷款,可用贷款项目新增折旧和新增利润归还。
  6、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7、劳动服务企业的标准工资和津贴、补贴,由市、县劳动服务公司会同市、县税务局参照同行业国营企业的工资水平核定,允许进入成本。
  8、凡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安置残疾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按照财政部〔1984〕财税字第306号文和自治区税务局〔1989〕税一(1)字第224号文规定,比照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实行减免税。
  9、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上报批准后,继续给予减免税照顾。
  安置待业青年的集体企业或街道企业的减免税,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县劳动服务公司审查,报同级税务机关批准执行。企业所享受的减免税,应按规定专户储存,用于生产发展,不得挪作它用。否则,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入库。
  四、放宽安置待业人员集体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
  对安置待业人员的集体企业,在登记注册时工商行政部门主动给予咨询、指引,并优先给予办证。在经营范围方面,要从广西实际情况出发,并根据区内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的情况灵活掌握,以一业为主,兼营其它。季节性商品允许扩大经营。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按企业法人登记;只具备必要生产经营条件的,给予营业登记。
  五、改善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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