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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广开就业门路妥善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若干问题的决定[失效]

  要把安置就业任务和待业率控制指标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努力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安置更多的待业人员。要建立就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任期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将责任履行情况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把劳动就业工作作为中心任务来抓,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县以上劳动服务公司是同级政府劳动部门领导下的就业管理机构,要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服务手段,切实搞好社会劳动力管理,组织集体经济扩大就业,进行职业介绍,开展就业训练,管理职工待业保险和归口管理劳动服务企业。
  二、继续贯彻“三结合”的就业方针
  今后,除全民所有制单位按照国家计划招工,安置部分待业人员以外,应更多的依靠发展集体经济和发挥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作用,为待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广开就业门路。
  对原有集体企业要继续执行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帮助隶属二轻、乡镇、街道、商业、建筑、交通、民政等系统集体企业的巩固和发展,扩大生产经营,以安置更多的待业劳动力(包括有劳动能力的残疫人);帮助现有劳动服务公司的集体企业加强管理,多方开辟新的生产门路,提高效益,吸收安置更多的待业人员就业。
  鼓励和支持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院校等单位兴办以安置待业人员为主要任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劳动服务集体企业。以安置待业人员为主的劳动服务集体企业,由主办单位领导,县以上劳动服务公司归口管理。主办单位要从资金、技术、设备、人才、场地等方面,大力扶持他们多方开辟门路,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效益。要鼓励和帮助城镇待业人员特别是就业门路狭窄的地方的待业人员,到乡镇企业就业,或组织起来到市郊、乡村从事种养为主的开发性农、林、果业生产。
  我区个体、私营经济安置就业的潜力很大,各地要大力扶持和引导他们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继续发展,指导他们按照市场需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增强他们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尤其要鼓励发展手工业、修理业、服务业、搬运、装卸、养殖业以及社会生产、人民生活所需要的劳动密集型行业。
  三、对安置待业青年的集体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对安置待业青年(含四十岁以下的其他待业人员,下同)的集体企业(不含国家统一规定不能减免税的三十种产品和“八小”企业),除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对一般企业的税收待遇外,还应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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