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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广开就业门路妥善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若干问题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广开就业门路
 妥善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若干问题的决定
 (桂政发〔1990〕113号 1990年11月3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区城镇劳动就业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推动了我区经济发展。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近几年来我区的城镇年末待业率仍有所回升。从今年起,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我区将处于一九七九年以来的第二个城镇劳动就业高峰期,如不采取特殊措施,待业率将长期高居警戒线上。受经济紧缩及其滞后的影响,目前和今后几年的就业环境都很紧,各种渠道的安置能力也很低,平抑难度比较大,以致劳动就业将成为困扰经济发展、影响社会安定的突出问题。为此,根据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2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广开就业门路、妥善安置待业人员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劳动就业是一项事关政治、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的长期战略任务,不仅涉及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我区扩大社会再生产和增加国民收入问题。特别是当前搞好劳动就业工作,对于顺利完成治理整顿任务,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提高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应充分了解我区城镇劳动就业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搞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从大局出发,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
  为了搞好劳动就业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劳动就业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政府要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有计委、经委、体改委、建委、教委、劳动、财政、人事、公安、工商、税务、金融、民政等部门和工、青、妇等团体参加的劳动就业领导机构,统筹安排,精心指导,动员并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共同解决好劳动就业工作各种具体问题,以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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