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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扫除文盲工作的通知

  二、加强扫盲队伍建设 统筹规划分类指导
  开展扫盲和扫盲教育工作,要有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扫盲管理干部和教师队伍。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行政村的中小学中挑选一至两名工作能力强的教师担任扫盲和扫盲后教育工作,也可聘请一批文化技术素质较高的人员作扫盲教师。同时,要逐级抓好扫盲队伍的培训,每年至少要培训一次,自治区教育学院、县教师进修学校和农民中专学校要承担扫盲工作人员的培训任务。
  各地要组织力量开展调查研究,摸清人口的文化状况,凡属扫盲对象的都要造册,逐个进行脱盲验收。扫除文盲的重点在农村,特别是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革命老区、山区和贫困地区,因此,各县、乡、村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扫盲工作。
  文盲比较集中的地方,要办班集中扫盲;文盲居住比较分散的地方,可组织中小学师生和在乡知青包教、送教上门,分散辅导、巡回教学等形式开展扫盲;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也可用本民族的文字扫盲。要做到边扫盲边巩固,按照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要求实现基本扫盲的目标。
  三、筹集资金 解决经费不足问题
  国家教委规定:用于扫盲和农民教育经费的实际支出比例不低于教育事业费的2%,在扫盲任务重的地方,农民教育经费主要用于扫盲。各县财政可设立扫盲补助专款,资助扫盲任务重、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农村征集的教育费附加,可安排一部分用于扫盲和扫盲后的继续教育;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村民或有关单位自筹扫盲经费;企事业单位也应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扫盲经费;提倡各地成立扫盲和扫盲后教育基金会;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为扫盲和扫盲后教育资助经费。
  四、严格做好脱盲验收工作
  凡参加扫盲班或包教组的学员,要统一使用区教委统编的《农民文化技术课本》,学完规定的课程,由教师和学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公所组织验收,合格者颁发“脱盲证书”并报县教育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有重点地对脱盲学员进行复检,发现弄虚作假和复盲的,要收回“脱盲证书”并协助乡、村组织有关学员重新参加扫盲学习,同时,对弄虚作假人员进行严肃处理。村公所脱盲,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验收;乡(镇)完成脱盲任务,由县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县(市)完成脱盲任务,由地区行署(市)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自治区教委。验收工作一定要严格按照《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规定的脱盲标准进行脱盲验收,要坚持脱盲一个验收一个,脱盲一批验收一批。对于经过验收脱盲的单位,上一级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应随时组织力量复查,经复查发现回生复盲现象严重、不符合脱盲标准的,要限期达到脱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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