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宗教事务局关于当前我区宗教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二、加强对宗教活动的行政管理。
  宗教信仰是个人的私事,可以自由选择,不受干涉;但宗教活动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和社会现象,要接受政府的行政管理,政府对宗教活动的行政管理,主要是依法保护正当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制止和打击披着宗教外衣的违法乱纪活动。各地要按照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认真管好宗教活动及其场所。在有信教群众的地方,县以上(含县)主管宗教工作部门应根据方便群众生产和生活、利于管理的原则,批准开放一定数量的宗教活动场所,以满足信教群众过宗教生活的需要。对那些未经批准开放的自发的宗教活动点,要着眼于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加以甄别,并与宗教团体或上层人士充分协商,作出适当处理,对这种现象长期采取一律不承认或放任自流的态度是不对的。对所有开放的寺庙教堂和简易活动点,各地主管宗教事务工作部门要与那里的宗教组织及其负责人建立合作共事关系,引导他们学习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提高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觉悟,提高贯彻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方针的自觉性。协助他们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各种管理制度,支持他们在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大胆地管理教务。凡属教务方面的问题,由宗教组织独立自主处理,政府机关不要包办代替。在信仰同一宗教的民族中,国家干部应积极宣传党的宗教政策和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工作。
  三、加强政府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健全宗教工作机构
  建议各级人民政府将宗教事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各地区行署、各市以及有宗教工作任务的县(市)人民政府,要有一名领导分管宗教工作,遇有重大问题要亲自处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机构改革中,逐步建立健全主管宗教事务的专门机构,或明确由政府某一部门负责宗教事务工作,配备相应的干部,并把宗教事务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每年拨给相应经费,保障宗教工作的开展。
  宗教是一种社会现象,涉及面广,除宗教部门外,民族、政法、宣传、教育、科技、卫生等部门以及各人民团体,应当密切协同,进行综合治理。各有关部门在工作中,要利用各种机会和形式,向人民群众宣传党的宗教政策,宣传无神论和科学知识,在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当宗教活动的同时,保障人们有不信教的自由。教育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爱国守法,互相尊重,加强团结,为实现共同的政治目标和经济利益而奋斗。宗教工作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借助各方面的力量,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促使当地的宗教活动正常化。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